索引號: | -2023-00016 | 信息來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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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有效】泌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泌陽縣法治政府建設“十四五” 規劃(2021—2025年)》《泌陽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十四五”規劃(2021—2025年)》的 通知(泌政〔2022〕4號) | ||
文號: | 泌政〔2022〕4號 | 主體分類: | 泌政 |
生成日期: | 2022-08-22 | 關鍵詞: |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
《泌陽縣法治政府建設“十四五”規劃(2021—2025年)》《泌陽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十四五”規劃(2021—2025年)》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8月19日
泌陽縣法治政府建設“十四五”規劃
(2021-2025年)
為進一步推進泌陽縣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率先實現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奮斗目標,根據《駐馬店市法治政府建設“十四五”規劃(2021-2025年)》,結合泌陽縣法治政府建設實際,制定本規劃。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穩中求進的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深入推進依法行政,依法設定權力、行使權力、監督權力,著力推進政府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著力規范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著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執行力,推動法治政府建設和服務型政府建設邁上新臺階,高水平全面開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征程。
(二)目標要求
按照國家關于建設法治政府要求,進一步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進一步推動改善城市法治環境,在規劃期間基本實現法治政府建設階段性工作目標,健全運行制度、完善決策程序、加強政務公開、保持政府廉潔、提升服務水平,全面建設職能科學、權責一致、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整體智治、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到2025年,全縣所有政府活動全面納入法治軌道,服務型政府、創新政府、誠信政府、責任政府、陽光政府、守法政府、廉潔政府、高效政府、數字政府、整體政府的理念和要求得到全面落實,突出事件應對法治體系健全完善并有效運行。本縣在依法全面履行職能、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強化行政監督等方面力爭走在全市前列,通過高質量法治政府建設帶動法治泌陽的建設,到2025年,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以及平等參與、發展權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泌陽建設的社會滿意度達到90分以上。
(三)基本原則
法治政府建設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從本縣實際出發,依法行政、簡政放權,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要堅持法治政府建設與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相結合,堅持法治政府建設與服務型政府建設相結合,堅持開拓創新與穩步推進相結合。堅持問題導向,努力在法治政府建設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新突破。
二、主要任務和具體措施
(一)打造完善現代化政府治理體系,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突破口,推動政府職能切實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使政府職能得到更好發揮,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環境保護等職責依法全面履行。
1.全力打造整體政府。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著力實現政府職能深刻轉變,根源上徹底解決政府缺位、越位、錯位問題,把該管的事管好、管到位,形成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協同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職能體系。樹立“公眾需求為中心”的理念,全力推動政府“一張網”“一站式”的運行機制,打破上下級政府、不同部門之間的“墻”,使各部門為了公民的利益而共同協作,提供無縫隙的服務。
2.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取消、下放、轉移有關行政審批的行政命令,加強行政審批事項動態管理,強化全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統籌協調。根據國家有關要求,全面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全面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完善行政審批清理標準化管理,提升準入政策透明度和負面清單使用便捷性。規范行政審批事項的下放權力,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實行目錄化、編碼化管理,完善一個窗口辦理、并聯辦理、限時辦理、規范辦理、透明辦理、網上辦理,提高行政效能。政務服務重點領域和高頻事項基本實現“一網、一門、一次”。政務服務事項網上可辦率不低于100%;除對場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項外,政務服務事項進駐政務服務機構基本實現“應進必進”,且100%以上實現“一窗”分類受理;100個高頻事項實現“最多跑一次”。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加強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審查論證,加強對新設行政許可的監督。規范各類中介服務行為,全面清理現行行政審批前置環節的技術審查、評估、鑒證、咨詢等有償中介服務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項目一律取消,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實行清單管理并明確服務時限和收費標準及時向社會公布,整體提升審批服務軟環境。推動跨部門和跨層級資源共享,把政務公開和“放管服”改革等結合起來,審批業務數據統一交換,推行網上公開、申報、流轉、審批、監督、反饋的新型辦公模式,“掌上辦事”政務服務事項覆蓋率大于90%。同時,通過積極的政府督查,提高審批制度改革的效能,發揮其在優化營商環境中的作用。
3.完善履職清單管理制度。按照法無授權不可為原則,對照省、市有關權責清單的編制標準和要求,進一步完善縣政府權責清單,編制公布鄉鎮(街道)權責清單。推動權責清單動態更新、規范管理,建立健全“四張清單”動態調整機制,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強化剛性約束,實行電子化、信息化管理,接受社會監督。加強權責清單運行效果評價,落實監督考核責任。完善權責清單考核問責制度,明確責任主體,健全問責機制,將部門實施權責清單的情況納入績效管理,加強清單的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4.優化政府組織結構。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加強政府職責精細化、標準化管理,進一步厘清部門職責,明晰責任邊界,積極穩妥實施大部門制,推進政府機構職能優化協同高效。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政府績效管理,加強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序制度建設,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優化縣、鄉鎮(街)各層級、各部門的機構設置、職能配置,理順縣政府與政府組成部門之間的事權關系,推進各部門事權規范化,確保政府職能依法全面履行。
5.形成放管結合監管機制。完善權威高效和執法嚴明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機制,基本解決重審批輕監管的突出問題。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強化職能部門對職責范圍內公共事務的全程監管。完善權威高效和執法嚴明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機制,以食品藥品、安全生產、質量監督、環境保護等領域為監管重點。依法嚴格明確落實部門的監管責任,加大專業監管力度。建立綜合監管平臺,創新各種專業監管方式,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化手段加強和改進市場監管。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市場主體信用承諾制度,建立產品信息溯源制度,運用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完善信用信息資源共享交換機制,健全“失信懲戒”信用聯動約束機制,加大失信行為監管力度。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建設,在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6.加強和優化政府公共服務職能。進一步優化政府職能,強化面向基層和群眾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推進全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責任化、法定化,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功能完善、分布合理、管理有效、水平適度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依法保障基本公共服務支出,提升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衛生服務中心、文化活動中心等基層公共服務水平。健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制度,建立社會組織承接公共服務事項的目錄管理制度。加強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質量監管,建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質量第三方評估機制,實行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動態調整機制,實現公共服務提供主體與提供方式多元化,促進教育、衛生、文化、社會保障等社會事業健康發展。
7.加強突發事件應急保障能力。建立并完善突發事件應急制度,強化政府保障城市安全運行的職能,健全城市安全管理制度規范,健全公共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建立常規數據監測、風險分析與分級等制度。提高突發事件預防、預警、應急處置和應急保障能力。動態收集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外和境外對本行政區域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有關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明確突發公共事件信息交流與報送的渠道、時限、范圍、程序、監管等要求。引導、規范基層組織和社會力量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優化平戰結合工作方案,建立公共衛生應急培訓、應急演練、應急征用機制。有計劃地定期組織開展不同風險情景的公共衛生應急演練和預案的動態改進工作,加強與社會面的協同和聯動,廣泛動員公眾參與,提升公民危機意識、公共衛生應急素養。明確各級領導、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上崗前和常規性培訓等要求。積極開展對各鄉鎮(街道)和縣直部門各級領導干部應急指揮和處置能力的培訓,并納入縣委黨校培訓內容。
8.創新社會治理機制。加強智慧城市建設,建設“整體智治”的現代政府,深化數字政府建設體制機制改革,努力把新一代信息技術充分運用在城市中各行各業,實現信息化、工業化與城鎮化深度融合,提高城鎮化質量,實現精細化和動態管理,提升我縣治理成效和改善市民生活質量。加強社會治理法律、體制機制、能力、人才隊伍和信息化建設,提高社會治理科學化和法治化水平。發揮政府主導作用,繼續完善社區治理結構,完善社會治理體制,完善社會治理網格化,形成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使得絕大多數矛盾糾紛能夠通過法定渠道得到解決,適時委托具有影響力的第三方獨立機構對人民群眾關于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工作的滿意度進行測評,總體滿意度應達到90%以上。加強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研究制定相關激勵保障政策,在待遇上向基層傾斜,穩定社區工作隊伍。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群眾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強化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推進基本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完善法律援助機制,健全司法救助體系。
9.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堅定綠色發展理念,加快建立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制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堅定不移實施主體功能區制度。依法推進環境整治、生態補償和循環經濟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完善并嚴格實行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排污許可制度和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嚴格執行環評審批制度,加強環境執法檢查,嚴厲打擊環境犯罪行為,建立健全聯動執法、網格化執法、移動執法等機制,加大對重點行業、重點區域、重點企業的檢查力度,加快構建行政執法、輿論監督、公眾參與的多元環境監管體系,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按照國家要求,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二)完善政府規范性文件管理
嚴格規范性文件制定權限和發布程序,強化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完善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使政府管理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發揮制度引領和推動作用。
1.突出政府立規重點。合理配置政府立規資源,堅持政府立規工作服務于全縣工作大局。增強政府立規工作的前瞻性、計劃性、指導性和實用性。重點研究凸顯泌陽特色的民生保障、生態環境保護、城市升級改造、歷史文化傳承與保護等方面的政府制度建設,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社會治理創新有關制度建設;加快生態文明有關制度建設;加快文化有關制度建設,增強規范性文件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2.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嚴格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實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統一發布制度,對不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實行督促糾錯。完善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機制,通過征求意見、專家論證和召開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提高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質量。落實行政規范性文件“三統一”制度。把所有行政規范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范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加大備案審查力度,提高規范性文件備案信息化水平,做到有件必備、有錯必糾,切實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完善受理、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審查規范性文件建議的制度,接受群眾監督,規范異議申請處理程序。推行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按期修改、廢止或者重新制定規范性文件。未建立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每兩年開展1次規范性文件清理,并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探索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工作,開展規范性文件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強化對行政機關違法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責任追究。規范性文件的報備率和報備及時率、規范率均應達100%,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審核率、統一發布率均應達100%。
(三)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
加強行政決策制度建設,健全行政決策制度和程序,完善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制度,普遍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和倒查機制。重大行政決策作出過程中,應當以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五項程序完整為原則,不依法進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或者決策風險評估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說明理由,并將相關材料一并送請合法性審查。努力使行政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決策法定程序嚴格落實,決策質量顯著提高,決策效率切實保證,違法決策、不當決策、拖延決策明顯減少并得到及時糾正,有效提升行政決策的穩定性、操作性、可預期性,切實避免因決策失誤產生矛盾糾紛、引發社會風險、造成重大損失,確保行政決策全過程納入法治化軌道。
1.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制度,認真落實重大行政決策五項法定程序,規范決策流程,明確決策主體、事項范圍、法定程序、法律責任,強化決策法定程序的剛性約束,保證行政決策合法、科學、民主。實行重大決策目錄管理,縣政府普遍制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并向社會公布。健全決策的跟蹤反饋機制,尤其是強化對決策實施過程中的動態監督,通過多種渠道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并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對決策予以相應調整或停止執行,便于及時糾正決策偏差。
2.創新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工作機制。制定和完善重大行政決策征求公眾意見的程序和規則,著力構建政府與人民群眾對話的暢通渠道,為社會各階層提供合法利益表達和有序政治參與的暢通渠道。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廣泛聽取意見,與利害關系人進行充分溝通,并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h級政府要加強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的平臺建設,大力拓寬行政決策公開的領域與范圍,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之外,決策機關應當對決策背景、目標設置、手段選擇和法律依據予以充分解釋說明,及時反饋意見采納情況和理由。大力推行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環境保護、公用事業等重大民生決策事項民意調查制度。將重大行政決策文件上網、登報等公開征求社會意見納入政府考核評價體系,涉及民生重大決策的聽證率、民調率應當達到100%,不得發生因違法決策應答重大群體性事件或者集體上訪事件的情形。
3.提高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質量。充分發揮縣政府法律咨詢專家委員會等機構和人員的專家智囊效應和思想庫作用,健全和完善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選聘、委托和管理機制,建立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凡是有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以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進行論證。選擇論證專家應當注重專業性、代表性、均衡性。保障專家獨立提供可行性和不可行性論證意見,探索實行專家信息和論證意見適度公開機制。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對重大政策、重大項目等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重點是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完善部門論證、專家咨詢、公眾參與、專業機構測評等互相結合的風險評估工作機制,通過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對決策對可能引發的風險進行預測、研判,通過綜合評估確定決策事項的風險等級并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凡風險不可控的,不得列入決策議程。
4.加強合法性審查。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明確縣政府及縣直部門法制機構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中的職責,審查覆蓋面應達100%。合法性審核的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提交集體審議。完善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健全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參與政府和有關部門重大決策會議制度。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完善法律顧問參與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及獨立表達意見的機制,建立績效考評制度。
5.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建立“可溯源、可追責”重大行政決策的全過程記錄保存制度,依法保存決策過程中的資料信息。決策機關應當跟蹤決策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根據實際需要進行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對重大行政決策要跟蹤執行情況,通過民意反映、抽樣檢查、跟蹤反饋、評估審查,及時發現問題,糾正偏差,必要時作出停止執行的決定。健全并嚴格實施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對決策違反程序、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完善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根據積極、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出的具體要求,進一步轉變執法理念,創新執法方式,規范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提升執法效能和公信力。將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規范率、行政執法有效投訴率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體系,不得發生因違法執法或者執法不當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的情形,力爭社會公眾對行政執法的總體滿意度達到90%以上。完善建立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制度,行政執法機關于每年1月31日前公開本機關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1.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整合執法資源,加大綜合執法推進力度,構建職能集中、管理規范、層級協調、上下一致、運行有效的綜合執法體系。合理劃定推進綜合執法的領域,重點在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文化旅游、網絡安全、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商務等領域內推行綜合執法,有條件的領域可探索跨部門、跨地區執法,優化網格化綜合行政執法。建立完善行政執法權限協調機制,明確負責協調機關,除需請示上級機關的外,執法機關之間對具體案件權限爭議進行協調、明確責任主體的時間在7個工作日以內。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準、移送程序和證據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加強移送銜接工作監督和責任追究,糾正“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等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完善城管執法體制,全面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并向鄉鎮延伸。明確城管執法職責范圍,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充實執法力量,提供必要的經費,使鄉鎮(街道)綜合執法機構具有與其職責任務相適應的履職能力,落實執法所需的必要保障。
2.規范行政執法程序。規范執法流程,推動嚴格、規范執法,維護公共利益和經濟社會秩序。制定行政執法程序規范,明確具體操作流程,制作執法流程圖。完善和強化各類行政執法相關程序制度,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告知制度。完善行政執法調查取證及證據適用規則。規范執法文書制作,加強行政執法文書的說理性。落實執法案件主辦人制度。深入推行執法聽證程序,保障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法享有的聽證權利。加強執法臺賬、執法文書管理,制定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完善登記立案、監督檢查、調查取證、行政決定等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進一步優化科技信息手段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的應用,通過辦案信息系統、現場執法設備、視頻監控設施等技術手段,加強對執法活動全過程跟蹤,確保執法工作有據可查。
3.規范行使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制定行政裁量權具體工作規范,制定規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進一步探索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裁量權基準制度。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合法性審查工作機制,加強對規范和執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檢查和指導,促進公正執法。各行政機關對本單位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職權的裁量范圍、幅度、標準進行細化量化,并向社會公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動態完善和有效應用機制,實現行政裁量基準制度的動態管理,使可以量化的行政裁量基準制度達到全覆蓋。
4.創新行政執法方式。進一步改進和創新執法方式,堅持管理與服務并重、處置與疏導相結合,切實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堅持教育指導為先,全面推行全程說理式執法、勸導示范、行政指導、行政獎勵、執法事項提示、輕微問題告誡、突出問題約談、重大案件回訪等非強制性執法手段。強化科技、裝備在行政執法中的應用。積極推行移動執法和行政處罰裁量、文書制作電子化,用科技手段提升執法質量。大力推進互聯網+執法,推進行政執法信息化,加快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加快建設行政執法信息化管理系統。推動執法聯動和信息共享,逐步實現執法信息網上錄入、執法程序網上流轉、執法活動網上監督、執法情況網上查詢等的全過程信息化運作。以合法、規范、實用為原則,探索實行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制度。建立完善行政執法風險防范機制,有效防范和控制執法風險。
5.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加強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常態化的責任追究機制。加大政府規范性文件執行情況檢查力度,改進執法案卷評查,建立執法案件質量跟蹤評判機制。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防止和克服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防止和克服執法工作中的利益驅動,懲治執法腐敗現象,加快建立統一的行政執法監督網絡平臺,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情況通報等制度,通過聘請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等形式,發揮社會各方在加強執法監督中的作用。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執法不作為、亂作為、推諉扯皮、執法腐敗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6.健全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制度。嚴格管理行政執法隊伍,按照國家要求,嚴格執法資格準入,完善執法證件管理,全面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確立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范,健全紀律約束機制。強化行政執法能力建設,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全面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逐步推行行政執法人員平時考核制度,科學合理設計考核指標體系,考核結果作為執法人員職務級別調整、交流輪崗、教育培訓、獎勵懲戒的重要依據。規范執法輔助人員管理,明確其適用崗位、身份性質、職責權限、權利義務、聘用條件和程序等。
(五)加強和規范政府督查工作
加強和規范法治政府督查工作,健全行政監督制度,推進政府廉政和效能建設,確保法治政府建設的政令暢通。依法開展法治政府督查工作,制定督查方案,明確督查內容,合理確定督查對象和范圍,嚴格督查頻次和時限,科學使用督查方式,嚴肅督查紀律,完善培訓督查機制。同時,將法治建設納入督查和法治政府建設考核項目。
1.明確政府督查對象及內容
縣級人民政府開展政府督查工作,積極對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政府督查對象履行法定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進行監督評價。
2.明確政府督查權限及方式
明確督查機構的權限,嚴格執行督查立項、制定方案、督查實施、作出結論、結果運用、督查整改的程序,充分利用包括部署自查、聽取匯報、個別談話、明查暗訪、收集問題線索、調閱證據資料、統計調查、委托第三方出具意見、組織聽證等方式深入督查,真實客觀體現督查結果。
3.落實政府督查責任
依法落實督查責任,督查機構應根據需要約談督查對象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必要時要求督查對象限期整改,限期報告整改結果。根據督查結論,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對督查對象進行表揚、激勵、批評、追究責任的建議,針對督查結果進行必要的責任落實。
(六)強化對行政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
嚴格規范行政權力運行,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和司法監督,嚴格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基本建成對行政權力進行內部和外部制約監督的體系,各方面監督形成合力,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得到切實保障,規范政府行政行為。
1.健全行政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行政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預防腐敗微觀制度建設,起草規范性文件,要有效落實公開行政權力運行流程、懲治和預防腐敗、防控廉政風險、防止利益沖突等要求。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推動制定“兩個責任”具體清單,建立廉政風險科技防控平臺,加強廉政風險防控,動態排查廉政風險點,重點防止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公共資源交易、國有資產轉讓等領域以及行政裁量方面的權力尋租,堅持反腐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發揮政府誠信建設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建設。加強公務員誠信管理,建立公務人員政務誠信檔案和失信懲戒機制,加強對失信行為的懲罰和守信行為的激勵。
2.完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機制。建立完善群眾舉報投訴制度和保障新聞輿論監督制度,構建言路暢通、辦理快捷、反饋及時的社會監督運轉機制,著力構建政民互動綜合管理監督大平臺,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對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依托“12345”行政服務熱線和政務網站等資源,暢通舉報箱、電子信箱、熱線電話等監督渠道,方便群眾投訴舉報、反映問題,依法及時調查處理違法行政行為。高度重視輿論監督,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監督作用,加強與互聯網等新興媒體的互動,重視運用和規范網絡監督,用好網絡問政平臺,建立常態的政民網上互動機制和快速反應機制,建立健全網絡輿情監測、收集、研判、處置機制,推動網絡監督規范化、法治化。建立對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實名投訴舉報登記制度,依法及時調查處理違法行政行為,對社會影響較大的問題,要及時將處理結果和可以公開的處理過程向社會公布。建立對實名舉報人人身保護和責任豁免制度,完善獎勵實名舉報有功人員辦法。對檢舉、曝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3.自覺接受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在黨委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下,各級政府及部門黨組(黨委)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本級政府本部門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自覺接受人大監督以及政協、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的民主監督,依法履行報告、通報職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行政機關接受監督工作的總體評價應當達到基本滿意以上。自覺接受司法監督,及時落實、反饋司法建議和檢察建議。嚴格落實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制度,接受詢問和質詢制度,規范性文件報備制度。健全知情明政制度,政府相關部門向政協定期通報有關情況,為政協委員履職提供便利、創造條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加強行政應訴隊伍能力建設,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制度,尊重并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加大對行政機關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考核和督查力度。各鄉鎮(街道)、縣政府各部門應當重視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對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制發的司法建議書,予以認真研究落實并及時反饋。加強行政應訴工作,保障行政應訴工作所需經費,及時解決行政應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檢察機關對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進行監督,行政機關應當積極配合。
4.加強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防止權力濫用。強化對重點部門和崗位的權力制約,對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制定內部審批制度規范,強化內部流程控制,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明確監督重點,改進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建立健全常態化、長效化監督制度。建立監督情況通報以及處理結果反饋機制。構建科學合理的政府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和評估機制,建立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檔案,增強行政機關層級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保障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加大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實現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審計全覆蓋,健全責任追究和問責機制。審計、監察部門要根據不同地區和時期市場經濟運行、行政權力運行情況和突出問題,確定審計和監察監督的重點領域、重點環節、重點崗位,開展專項審計和執法監察。貫徹落實監察、審計部門負責人全程介入政府決策的醞釀、討論、決定、實施等環節,促進行政管理與行政監察、審計監督同步。探索建立行政機關內部監督聯席會議制度。
5.建立常態化行政問責機制。嚴格執行監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和我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序。加強行政問責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增強行政問責的針對性和時效性。加大問責力度,堅持把行政不作為、失職瀆職、濫用職權和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作為問責重點,堅持有錯必糾、有責必問,督促和約束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對政府及政府部門因不履行依法行政領導職責,導致我縣及本系統一年內發生多起嚴重違法行政案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應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健全行政首長問責制度、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七)系統推進政務公開,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推進政務公開常態化,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拓寬政府信息公開渠道,進一步明確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和內容。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凡是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會公開,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進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力度。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寬辦事公開領域,保障行政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1.全面推進政務公開。依法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依法公開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加強重點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重點推進財政預決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進一步規范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受理和答復工作,對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依法在規定時限內進行答復,及時回應人民群眾關切,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答復率達100%。完善政府新聞發言人、突發事件信息發布等制度,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最遲在事件發生后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并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持續發布權威信息,有關鄉鎮(街道)和縣直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帶頭主動發聲。做好對熱點敏感問題的輿論引導,對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或專業性較強的熱點敏感問題,通過發布權威稿件、組織專家撰寫文章等多種方式,及時有效開展輿論引導。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中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責令履行等的發生率應當控制在5%以下。
2.提升數據的共享和服務水平。創新政務公開方式,加強互聯網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臺和便民服務平臺建設,提高政務公開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大力推動政府數據共享,基本實現部門共享共用目標,提供面向公眾的政府數據服務,推進可開放政府數據的社會化、市場化利用,統籌規劃大數據基礎設施建設,發揮大數據在宏觀調控科學化、政府治理精準化、商事服務便利化、安全保障高效化、民生服務普惠化方面的作用。建設互聯網+政務的政府公共服務平臺,強化電子政務系統應用,按照全面推進、網上運行、權力制約、高效便民的原則,完善各項配套制度,規范和深化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工作,建成規范化、標準化的電子政務平臺。
(八)依法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堅持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化解在基層,著力實現人民群眾權益受到公平對待、尊嚴獲得應有尊重,推動完善調解、信訪、仲裁、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訴訟等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政府在預防、解決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中充分發揮作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維護,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全面形成,依法有效化解行政爭議。
1.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構建和完善縣、鄉鎮(街道)、村(居)多級社情民意數據庫,建立群眾訴求的收集、登記、處置、督辦、反饋機制,形成政府相關部門、科研機構、新聞媒體、社會中介組織、基層自治組織等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社會矛盾預警組織網絡。及時收集分析熱點、敏感、復雜矛盾糾紛信息,發現糾紛隱患,加強群體性、突發性事件預警監測。強化源頭治理,建立健全基層矛盾糾紛排查制度,完善政府與媒體和公眾溝通的公共事件應對機制,及時準確發布相關信息,強化依法應對和處置群體性事件機制和能力。加大普法力度,引導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表達訴求和維護權益。
2.加強行政復議工作。健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機制,加大公開審理力度,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建立健全行政復議開庭審理、公開聽證等制度。創新行政復議體制機制,穩步推進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積極探索相對集中行政復議審理權,全面提高復議質量和效率,增強行政復議的專業性、透明度和公信力。行政復議、應訴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審查行政復議案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參加。加強行政復議規范化建設,切實提高行政復議人員素質,提高行政復議工作隊伍專業化水平。加強行政復議與司法、信訪、監察良性互動,增強行政爭議化解合力,充分發揮行政復議監督行政行為、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作用。
3.完善行政調解、行政裁決、仲裁制度。規范行政調解行為,制定行政調解工作實施辦法,明確行政調解原則、范圍、程序和相關規定,完善各職能部門行政調解工作機制和規程,建立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健全行政裁決制度,行政機關應依法履行對侵權糾紛、補償糾紛、損害賠償糾紛、權屬糾紛等領域的行政裁決職責。強化行政機關在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林權、承包經營權等糾紛中的裁決功能。大力發展仲裁事業,完善仲裁制度,加強仲裁機構和仲裁員隊伍建設,提高仲裁公信力,充分發揮仲裁解決經濟糾紛、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作用。
4.加強人民調解工作。貫徹落實《人民調解法》,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實現村委會、居委會人民調解組織全覆蓋,推進企事業單位、鄉鎮街道、社會團體、行業組織中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加強對人民調解的指導和支持,大力推進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3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有2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有條件的村(居)和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有1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充分發揮專業技術領域的專家、法律工作者和村居鄉賢等在人民調解中的作用,重點協調解決消費者權益、勞動關系、醫患關系、物業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糾紛,促進當事人平等協商、公平公正解決矛盾糾紛。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將矛盾和糾紛化解在基層。
5.完善信訪工作制度。積極落實《信訪條例》,建立健全信訪工作機制,推進信訪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法治化。規范信訪工作程序,暢通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和權益保障渠道,維護信訪秩序,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以改革創新精神扎實做好新時期信訪工作,健全信訪聯席會議制度、聯合接訪機制和有效解決信訪問題的保障機制,加快信訪信息系統建設,優化傳統信訪途徑,實行網上受理信訪制度,健全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機制。完善信訪制度,嚴格實行訴訪分離,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體制中分離出來,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推進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引導群眾在法治框架內解決矛盾糾紛,完善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
6.加強行政應訴工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積極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活動,及時完善行政應訴工作相關配套制度,按照規定提交做出行政行為的依據、證據和其他相關材料,落實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制度,對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對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行政機關應當自覺及時履行,不得拖延。加大對行政機關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和裁定的督查力度,規范行政機關應訴行為,嚴格過錯責任追究。
(九)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對標國內先進水平,建立健全統籌推進、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相關機制。建立營商環境評價全覆蓋機制,打造營商環境最優縣。對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鼓勵和支持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根據優化營商環境的需要,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及時制定或修改、廢止相關的規范性文件,進一步固化現行有效的營商環境優化措施。依法有效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1.積極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優化營商環境中的重要作用。優化營商環境是系統工程,政府在當好營商環境建設先行官的同時,鼓勵行業協會積極參與,充分發揮在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助力政府與企業的良性互動。各類協會要制定完善本行業發展的標準,幫助政府做好政策解讀、招商引資、信息溝通等,協助政府部門推進誠信體系建設,維護行業利益和企業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其在社會治理、資源配置、行業規范、降低交易成本、構建商業文化和企業家精神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加強政府誠信建設,提升政府公信力。政府應該先行示范,加強政府自身誠信建設,用黨和政府的自律與誠信引導社會的價值取向,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發展環境。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簽訂的各類合同,不得存在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的情形。把政務誠信、依法行政作為下一階段政府自身建設的重點工程來抓。逐級建立政府信用考評和公示機制;加大問責力度,建立終身追責制度;健全政府誠信的監督和制約機制,充分運用好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司法監督、輿論監督和公民監督等監督力量,堅決杜絕政府誠信失信行為。
3.提高涉企收費清理與目錄清單公布工作的規范化。定期開展涉企收費清理活動,以規范性文件的方式制定相關的行動方案以實現清理活動的規范化。明確涉企收費清理活動的實施主體、實施對象、周期和方式方法以及責任追究等機制。政府相關部門定期在信息公開網站中設置專門的欄目對包括行動方案、清理結果等涉企收費的相關事項予以公布。
4.加強對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的制度保障。行政機關在制定涉企政策時,應充分聽取企業家的意見。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提高對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重要性的認識,為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和資金保障,如建立起政策咨詢和征求意見制度、企業參與決策分級分類制度、企業家智庫制度等。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加快制定出臺具體的操作辦法,明確涉企政策的類別、征求企業家意見的方式和程序、涉企政策的后評估等內容,從而為政府制定涉企政策提供直接且實用的指導,保證相關政策措施真正落地、落實、落細,在涉企政策的制定過程中,通過多種方式了解企業所需所惑,提高涉企政策精準度和適用性。
5.精準服務中小企業的經營和發展。加大對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提升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的便利度。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降低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綜合融資成本。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監管考核和激勵機制,鼓勵、引導其增加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提高貸款審批效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授信中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不得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規范健康發展,拓寬市場主體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依法發行股票、債券以及其他融資工具,擴大直接融資規模。
(十)加強完善公共文化服務制度
認真貫徹落實《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結合國家、河南省有關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文件精神和標準,加快全縣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進程,不斷豐富全縣廣大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文化權益。指定并完善基層文化建設科學發展綜合考核實施細則,完善文化志愿服務激勵機制。
1.提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管理和服務水平
健全公共文化設施布局、土地使用、建設規模、設計和施工規范以及技術要求等標準。充分利用現有城鄉公共設施,統籌建設集宣傳文化、黨員教育、科技普及、普法教育、體育健身等多功能于一體的基層公共文化服務中心,配套建設群眾文體活動場地。堅持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并重,健全公共文化設施運行管理和服務標準體系,規范各級各類公共文化機構服務項目和服務流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務水平。
2.增強公共文化服務發展動力
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中統籌考慮群眾的基本文化需求和多樣化文化需求,推動公共文化服務向優質服務轉變,實現標準化和個性化服務的有機統一。廣泛開展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培養健康向上的文藝愛好,擴大和提升文化消費需求。鼓勵有條件的公共文化機構挖掘特色資源,加強文化創意產品研發,創新文化產品和服務內容。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機制。出臺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性意見和目錄,將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納入財政預算。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模式,促進公共文化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加強對文化類行業協會、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的引導、扶持和管理,促進規范有序發展。大力弘揚志愿服務精神,堅持志愿服務與政府服務、市場服務相銜接,奉獻社會與自我發展相統一,社會倡導和自愿參與相結合,構建參與廣泛、內容豐富、形式多樣、機制健全的文化志愿服務體系。
3.加強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
完善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的保障機制。建立群眾文化需求反饋機制,及時準確了解和掌握群眾文化需求,制定公共文化服務提供目錄,開展“菜單式”、“訂單式”服務。加強公共文化服務品牌建設,推動形成具有鮮明特色和社會影響力的服務項目。加大對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域公共文化資源的整合力度。豐富優秀公共文化產品供給,建立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和發展體系。加強知識產權審核和版權保護,防止侵權或盜版產品進入公共文化服務供給體系?;钴S群眾文化生活,深入開展全民閱讀、全民運動、全民科普和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引導廣場文化活動健康、規范、有序開展。加強法治文化建設,組織開展12月4日國家憲法日和12月份法治宣傳月活動,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推進法律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
4.推進公共文化服務于科技融合發展
圍繞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重大科技需求,發揮文化和科技相互促進的作用,結合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要求,將公共文化科技創新納入科技發展專項規劃,深入實施國家文化科技創新工程。結合“寬帶中國”、“智慧城市”、“數字化城市”等國家重大信息工程建設,加快推進公共文化機構數字化建設。著眼于形成與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稱的傳播能力,加快構建現代文化傳播體系,保障信息傳播的高效快捷和安全有序。靈活運用寬帶互聯網、移動互聯網、廣播電視網、衛星網絡等手段,拓寬公共文化資源傳輸渠道。
(十一)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員法治思維
建立法律知識學習培訓長效機制,重點落實領導干部學法制度??h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法,每年不少于2次;處、科兩級領導干部依法行政專題培訓班,每年不少于2期??h委黨校應當將憲法法律列為干部培訓必修課。開展形式多樣的公務員學法活動,營造公務員自覺學法用法的良好氛圍,并把學法用法情況列入公務員年度考核重要內容。建立行政執法人員上崗培訓和日常培訓、輪訓常態化工作機制,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培訓時間每年不少于15天,培訓情況和學習成績作為行政執法人員任職晉職的依據之一。
認真落實政府擬任部門領導職務干部任前法律知識測試和依法行政情況考察制度,測試考察結果作為任職的依據。把法治觀念強不強、法治素養好不好,作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標準;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干部的重要內容。對特權思想嚴重、法治觀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評教育、督促整改,問題嚴重或違法違紀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行政機關領導班子成員不能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引發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責令履行率不得超過25%。每年適時開展一次公眾滿意度調查,并委托具有影響力的第三方獨立機構進行滿意度測評,確保社會公眾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意識與能力的總體滿意度達到80%以上。
三、組織保障
(一)健全組織建設與財政支持。各級政府應建立主要負責人牽頭、各部門分工落實的領導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法治政府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及時部署法治政府建設的具體任務和工作措施,把加強依法行政擺上重要位置,各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擔負起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加強領導、狠抓落實,確保依法行政各項要求落實到工作各方面、各環節??h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建設法治政府工作會議,專題研究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各項議題。政府常務會議、部門辦公會議每年聽取依法行政工作匯報不少于1次??h政府應當對法治政府建設提供財政支持,將所需經費納入政府預算予以保證??h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加大經費投入,做好建設法治政府組織推動、宣傳培訓、示范創建、信息化建設、考核評議等保障工作。
(二)加強政府法治工作隊伍建設。高度重視法制機構隊伍建設,積極創造條件,切實加強法制機構設置,著力解決基層政府法制機構人數少、任務重等現實難題,充實人員力量,推進規范化、專業化建設。法制機構在編在崗的工作人員應到崗到位,不得擅自挪用,真正做到其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與所承擔的職責相適應。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健全公職律師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探索建立全縣統一的政府法律顧問信息記錄系統,完善對政府法律顧問參與政府重大事項討論、決定以及規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工作的參與機制和考核制度。政府法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增強做好新形勢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工作能力,為政府及其部門領導決策作參謀、顧問,在全縣依法行政工作中,發揮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和情況交流等作用。
(三)重視對法治政府建設的考核與評價。明確法治政府建設的目標,將行政系統考評與社會評議相結合,科學設定依法行政考核指標并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強化考核評價,適時修改完善考核評價體系,不斷提升考核評價的科學性、全面性和公眾認可度,充分發揮考核評價在推進依法行政中的導向作用。引入社會評價機制。法治政府建設工作要面向社會,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和社會人士的廣泛監督??h法治政府建設領導小組可以委托專業機構對法治政府建設情況進行評估,作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參考。
泌陽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十四五”規劃
(2021-2025年)
為推進我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更好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促進基本公共法律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提高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建成覆蓋全業務、全時空的法律服務網絡,根據十九屆四中、五中、六中全會決定及精神、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河南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以及《駐馬店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十四五”規劃(2021-2025)》,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劃。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圍繞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以及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加快建設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準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目標
到2025年基本建成政府主導、社會協同、覆蓋城鄉、規范高效、可持續發展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完成縣級綜合性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及覆蓋22個鄉鎮辦,354個行政村的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公共法律服務實現品質引領、資源聚合、共享發展,公共法律服務的群眾知曉率、首選率、滿意率始終保持較高水平,我縣的公共法律服務品牌得到社會廣泛認同。
二、推進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均衡發展,提升城市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和服務民生改善
(三)為推進社會治理創新提供法律服務
創新便民服務體系,完善便民服務機制。健全完善覆蓋城鄉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體系,全面拓寬人民調解組織覆蓋面,到2025年基本實現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全區域、全行業人民調解組織網絡體系規范運行,縣本級設立1個綜合性調解委員會,每個鄉鎮(街道)設立1個調解委員會,全縣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 14個,律師調解工作室3個,專職人民調解員達到400 名,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機制,將矛盾化解在基層。推行公共法律服務主辦責任制,完善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服務公開制等服務制度。推進我縣非訴訟爭議解決中心建設,整合各類法律服務資源進駐公共法律服務平臺,持續減時間、減材料、減環節,拓展服務范圍和層級,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在公共法律服務領域延伸擴面,打造“一站式”糾紛解決平臺。加強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平臺建設,加快推動相關法律服務“應駐盡駐”,按照“應上盡上”的原則,推動具備條件的服務事項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實時查詢,推廣律師遠程視頻會見、互聯網公證、智慧調解等服務應用,推動公共法律服務由粗放型向精細化轉變。
(四)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提供法律服務
加大公共法律服務宣傳力度,完善縣委領導、政府實施、人大政協監督、全社會參與的普法教育機制,按照“誰執法誰普法”“誰主管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要求,深入開展“法律八進”活動,重點對象普法覆蓋率、法治宣傳村居入戶率、知曉率達到100%,形成全社會支持和參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良好氛圍。加強城鄉公共場所及村(居)普法陣地建設,實現縣城建設有2個以上縣級法治文化陣地,每個鄉鎮(街道辦事處)有1個以上鄉鎮級法治文化陣地,每個村(社區)有1個以上法治文化陣地,包括法治文化室、法治廣場、公園、長廊或法治宣傳櫥窗、法治宣傳電子顯示屏等,每個村(社區)培養5-8名骨干“法律明白人”,配備1套鄉村普法教材,為城鄉群眾打造良好的學法環境。重視宣傳內容的多樣性、可讀性,避免機械性宣傳晦澀難懂的法條,避免“形式主義”。
推動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支持各類社會組織在法治宣傳、權益維護、矛盾糾紛化解等公共法律服務領域更好發揮作用,推動人民團體、社會組織、行業協會結合自身特點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注重宣傳引導,綜合運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開設法治節(欄)目,開發群眾喜聞樂見的普法新產品,開展以憲法為核心、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活動和群眾性法治文藝活動,把法治宣傳與指引群眾維權結合起來,為城鄉居民免費提供法律知識普及教育活動和產品、法律咨詢、維權指導、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等基礎法律服務。
(五)為保障城鄉協調發展提供法律服務
健全公共法律服務平臺體系,形成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網絡。推動法律服務資源下沉,將優質法律服務覆蓋到城鄉、延伸到基層農村,逐步縮小城鄉公共法律服務水平差距。引導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鑒定所等法律服務機構,通過在基層農村增設機構、建立工作站、聯絡點等方式,健全完善便民服務機制,解決基層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等覆蓋不足問題。充分發揮基層司法所統籌矛盾糾紛化解、法治宣傳、基層法律服務、法律咨詢等功能,2021年前實現全縣司法所建設達到三星級以上標準,強化司法所在基層公共法律服務工作中承上啟下、統籌協調的重要作用,將司法所真正打造成宣傳法治、化解矛盾、服務群眾的公共法律服務一線綜合平臺。推進村(居)法律顧問全面、有效覆蓋,擔任村(居)法律顧問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達到90名,村(居)配備法律顧問的比例達到100%,村(居)法律顧問每季度開展1次現場法律咨詢服務、法治講座,并通過工作臺賬、日志和影像資料等方式,如實記錄提供法律服務有關情況,每年提供法律服務時長不少于50小時,全縣村(居)法律顧問每年為基層組織和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詢、出具法律意見、開展法治宣傳教育、代寫法律文書、參與化解矛盾糾紛、協助處理信訪問題不少于 5000 件(次),支持有條件的村打造標準化村(居)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加強與村(格)警務室的有效對接。
(六)為保護特殊群體權益提供法律服務
將低收入困難群體、殘疾人、農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婦女等特定群體和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作為基本公共法律服務的重點對象。推動司法行政、法院、檢察院、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會、殘聯、婦聯等部門和單位通過信息互通、工作對接,為有需要的群眾提供精準法律服務。切實做到“應援盡援”、“應援優援”,讓人民群眾切身感受到權益有保障。
建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動態調整機制,使法律援助對象覆蓋至低收入群體,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場所無障礙環境建設,優先受理老年人、殘疾人的業務,對低收入群體和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辦理公證、律師代理、司法鑒定的費用進行相應減收。暢通農民工欠薪維權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協調律師、法律援助工作者開展服務農民工專項活動,加強勞動監察執法和權益保障,切實保護農民工權益。為退役軍人提供多種途徑的法律咨詢服務,依據需求設立專門性調解組織,探索為其他優撫對象提供多種形式的便捷法律服務,做到法律援助全覆蓋、個性化、多樣化。深入開展青少年法治宣傳教育活動,配齊配強中小學兼職法治副校長1名,每學期講1次法治課或開展1次法治教育活動,每學期至少開展1次校園及周邊環境治安綜合治理督導,每學期至少開展1次校園內部安全風險評估,開展“法治為青春夢想護航”法律服務行動,全縣建成3個青少年學生法治教育基地或法治資源教室。建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協調機制,完善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推進婦女維權工作體系建設,加強困難婦女法律援助工作。
三、發揮公共法律服務保障功能,助力法治環境全面優化
(七)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法律服務
圍繞全縣重大發展戰略,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法律服務,推動律師服務重點民營企業,開展針對民營企業的“法治體檢”行動;繼續做好法律服務中小企業工作,優化服務機制,提高服務質量,幫助中小企業增強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制度機制,加強法律風險評估,發揮企業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在防范化解重大風險中的作用,鼓勵和支持律師參與全縣重大工程、重大項目全過程,全縣企業公司律師不少于5名,聘請法律顧問不少于10名,把律師專業意見作為特定市場經濟活動的必備法律文書,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律師、法律顧問人員應結合公司企業經營業務需要,具備涵蓋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領域合理的律師法律、顧問專業配置結構;鼓勵和支持律師等公共法律服務向裝備制造、金融證券、知識產權、涉外貿易、生態環境等新興領域拓展延伸,主動適應產業跨界融合發展、業態模式創新等經濟社會發展新需求,更好發揮制度創新與法律服務相結合的集成作用。
(八)為促進黨政機關依法履職提供法律服務
深入推行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制度,實現全縣各級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全覆蓋,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聘請法律顧問達到20名,公職律師達到6名,縣級按照不少于7人的標準設立法律顧問隊伍。法律事務較多的部門應配備專職法律顧問,法律事務較少的部門及鄉鎮黨委、政府應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擴大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工作范圍覆蓋面,各級黨政機關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前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法律意見,完善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法規規章、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起草論證工作機制,參與重大決策、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工作機制,建立重大工程、重大項目法律服務工作機制。探索推進公證機構參與行政執法活動,支持公證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對法律事實和相關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有效預防行政糾紛。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選聘退出機制,著眼科學分類及業務需要優化隊伍組成。探索建立必要的激勵保障制度,引導支持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積極參與行政應訴、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調解、仲裁等法律事務。
(九)為實現司法公正提供法律服務
擴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項范圍,全面推進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工作,全面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對于符合通知辯護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比例達到100%。健全申請法律援助工作機制和辦案機關通知辯護工作機制,深化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對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辦案機關通知,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覆蓋率達100%,推進法律援助值班律師覆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刑事案件,保障律師會見、閱卷等合法權益,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法律幫助。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律師代理制度。刑事案件數量占法律援助案件總量的50%以上,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量占法律援助案件總量的70%以上,訴訟案件數量占法律援助案件總量的90%以上。
積極推進公證改革發展,大力發展縣域公證法律服務,充分發揮公證作為預防性司法證明制度的優勢,公證機構達到1個,公證員達到3個,根據執法單位需要,探索推動公證參與調解、取證、送達、保全、執行等司法活動中的輔助性事務,公證文書質量顯著提升,法院不予采信率低于萬分之一。開展環境公益訴訟代理。全縣司法鑒定公信力明顯提高,有效投訴率控制在萬分之三以下。加強司法鑒定管理與辦案工作銜接,進一步提升鑒定人出庭作證率,健全鑒定人負責制,為案件事實認定提供技術支持,完善鑒定人人身保護機制,探索建立辦案機關對鑒定人的評價反饋機制。進一步落實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依法提供國家司法救助。
四、推動公共法律服務提質增效,服務經濟發展
(十)為助力小微企業成長提供法律服務
加快建設企業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為小微企業提供全方位、精準、高效的法律服務。組織全面開展“民營企業法治體檢”活動,對中小微企業進行全面走訪,開展法律體檢,提高小微企業依法合規經營能力和風險防控能力。拓展“小微企業法律維權綠色通道”、“小微企業鑒定(調解)指引綠色通道”等特色服務,加大對小微企業商事糾紛、勞動糾紛等矛盾糾紛的調解力度,有效解決小微企業面臨的合同及股權糾紛等法律問題,減小其法律風險。鼓勵公證、司法鑒定、仲裁等機構對經營困難的小微企業適當減免或緩繳相關費用,將經營困難的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納入法律援助范疇。
五、創新服務機制,提升服務能力
(十一)提升公共法律服務社會化程度
組織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法律服務,實現公共法律服務提供主體和服務形式多元化。建立社會力量參與基本公共法律服務活動的機制和平臺,發展壯大法律服務志愿者隊伍,完善志愿者服務管理制度和服務方式。鞏固和規范鄉鎮(街道)、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推動在醫療、道路交通、物業管理、消費、婚姻家庭、旅游、環保等領域設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采取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方式,培育專業的司法社會工作組織,建立專門的司法社會工作者隊伍,承接對全縣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矯正、社會適應性幫扶等司法矯治服務工作。
(十二)提升公共法律服務協同化能力
推動公共法律服務建設融入政府公共服務總體布局,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平臺、機構與其他公共服務部門的信息聯通、力量聯合、工作聯動。深化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鄉鎮(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建成率達100%,實現網絡與實體平臺線上線下有機融合。
我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建設的主要目標是:以縣鄉鎮(街道)為重點,堅持需求導向,有效整合司法行政機關資源,將各類別公共法律服務集中進駐,打造綜合性、一站式的服務型窗口,并與網絡虛擬平臺實現同步聯動管理??h級設立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面積不低于150平米,設置不少于5個服務窗口,中心一般應設置綜合接待、法律咨詢、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等崗位,配備3名以上駐場法律服務人員和工作人員。鄉鎮(街道)設立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面積不低于50平米,設置1-2個服務窗口,一般應設置綜合接待和人民調解崗位。村(社區)設立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配備法律顧問。司法所司法業務用房面積不低于120平方米。
構建統一的服務調度管理體系,建立完善公共法律服務任務工單管理系統,實現“后臺”工作體系一體化智能運行,“前臺”服務體系多終端同步推送;實現服務信息實時共享,服務資源統籌調配,服務事項協同辦理,實現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司法鑒定等相關事項“一網通辦”,最大限度提升整體服務效能。加快實現司法行政與法院、檢察院、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的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與政法部門辦案流程互通。
(十三)提升公共法律服務標準化水平
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務標準體系,不斷提高法律服務質量。重點加強公共法律服務發展指標、服務規范化、服務評價機制等建設。按照“頂層規范、統一標準”的原則,結合我縣實際,實施縣、鄉、村三級平臺一體化、規范化建設,規范平臺運行,統一服務流程,優化服務機制,努力實現服務內容均等化、服務方式規范化、服務過程程序化、服務質量目標化、管理工作精細化。制定各類法律服務機構資質認定、設施建設、人員配備、業務規范、工作流程等具體標準,實現科學動態調整??茖W設置考核指標,納入黨委政府考核,注重以實際業務量和群眾滿意度等指標綜合評價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加強考核評估和督查巡查,探索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定期進行評估通報。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支持行業協會通過制定實施團體標準,加強行業自律和管理。
(十四)提升公共法律服務智能化水準
推進公共法律服務智能化信息技術運用,創新優化服務方式,加快建成智能化服務網絡,大力發展“互聯網+公共法律服務”。建設司法行政信息化工作平臺,加強縣司法局、司法所二級信息網絡建設,統一到市司法局信息管理指揮中心集中管理,實現司法行政機關多級聯動、資源統一調度、遠程視頻會議等功能。與市網上法律服務大廳互通互聯,為群眾提供法律咨詢、網上調解、法律援助受理、公證業務預約和受理、聘請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引導、申請司法鑒定引導、查詢服務信息等綜合性法律服務,對留言咨詢問題的答復時限為300分鐘,社會對留言咨詢解答的滿意率達95%。對留言咨詢問題發布的審核率達100%,對已解答問5%以上進行質檢。每年向司法部、省司法廳、市司法局報送公共法律服務案例庫。加快我縣法律服務網站、微信公眾號、移動客戶端一體化建設,引導各鄉、鎮依托法律服務網結合工作實際創新應用。
六、加大保障力度,落實保障措施
(十五)完善制度保障
1.加強制度建設,強化責任擔當。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司法行政機關具體實施、人大政協監督、全社會參與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體制和運行機制。要加大公共法律服務統籌力度,制定公共法律服務事項清單,完善公共法律服務標準體系,健全公共法律服務質量評價、監督考核、失信懲戒等機制。健全公共法律服務與訴訟服務、社會服務等領域的工作對接機制,推動公共法律服務建設融入政府公共服務總體布局,實現數據信息跨行業、跨區域、跨部門互聯互通共建共用。
2.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務制度體系,提升服務綜合效能,加強管理部門對法律服務秩序的監管。以效能為導向,制定法治宣傳教育績效評價考核指標,將普法和法治示范創建工作納入目標績效考核,并成為常態化工作機制。制定公共法律服務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和評估辦法,加強考核評估和督查巡查,要堅持問題導向,以供給水平、需求滿足情況和均等化實現程度等為重點,定期進行評估通報,將考核結果作為本地區有關黨政領導干部考核評價的參考。激勵、引導各地加快推進,抓好落實。對作出重要貢獻的公共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獎勵、表彰,提高公共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榮譽感和責任感。
(十六)加強人才保障
加強基層公共法律服務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持續增加法律服務人力資源供給,律師達到50名,培養3名左右在全縣具有領軍作用的專業律師人才。全縣要培育和發展1個以上20個人以下的律師事務所,持續推進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引導律師、公證員、司法鑒定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公益性法律服務,促進公共法律服務要素和資源在城鄉之間合理流動。根據需要發展司法鑒定人隊伍,規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達到20名。健全法律服務職業道德規范,促進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鼓勵行會協會、法律服務機構與法學院校建立合作機制,共建專業人才培養基地。加快培育公共法律服務的社會力量,建立社會力量參與基本公共法律服務活動的機制和平臺,發展公共法律服務志愿者隊伍,完善志愿者服務管理制度和服務方式。加快調解隊伍的專業化建設,發展專職調解員隊伍,提高矛盾糾紛化解能力,為每個村(社區)、鄉鎮(街道)、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縣級人民調解中心分別配備1、2、3、5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進一步形成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合力。
(十七)落實經費保障
七、健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保障機制。
1.縣財政部門要將法治宣傳教育、法律咨詢、法律援助、人民調解、居村(社區)法律顧問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務業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將基本公共法律服務納入政府公共服務保障體系。保障服務平臺建設、公益性法律服務、法治宣傳、人民調解、群體性事件處置等必需經費,保障公共法律服務正常運行。加大公共法律服務實體、網絡、,公共法律服務自助終端、移動端和APP等建設運營的專項經費保障力度,推動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和運行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明確保障標準,建立動態增長機制,促進公共法律服務常態化、可持續。將法治宣傳教育、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務平臺運行、法治人才培養、人民調解、村(居)法律顧問、政府法律顧問、法律風險評估、法律問題專家論證、法規規章起草論證、律師信訪值班和參與調解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務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推廣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模式,細化政府購買服務標準,建立完善公益性法律服務補償機制,公共法律服務專項資金做到??顚S?,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引導社會資金投向公共法律服務領域。對社會組織、機構和個人用于公共法律服務事業的捐贈支出,按規定落實好稅前扣除政策。加強與財政部門溝通,優化轉移支付的分配方式,確保落實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公用經費保障機制和標準,改善司法所基礎設施和裝備條件,充分發揮司法所的職能作用,將司法所真正打造成宣傳法治、化解矛盾、服務群眾的公共法律服務一線綜合平臺。
(十八)建立應急保障
建立公共法律服務應急保障機制。按照“覆蓋基層、全域受理、就近服務”的要求,建設完善公共法律服務分級分類供給模式。完善法律援助與群體性事件、司法救助等的應急銜接機制,加強與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信訪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實現各部門之間法律援助資源的互通共享。組建法律服務專業團隊,充實應急應對后備力量,健全公共法律服務“綠色通道”機制,并根據服務急需程度和社會關切重點及時調整服務形式、充實服務內容。
八、加強對公共法律服務的監管工作
健全內部監督與外部評價機制,為公共法律服務標準化建設提供監管保障
(十九)完善政府內部監督機制
當前,社會公眾對公共法律服務了解不夠深入,尚未意識到尋求法律服務的重要性。首先,完善政府內部監督機制。一方面,可制定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實施辦法,明確監管主體、監管標準、實施細則,縣級政府可成立公共法律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區域公共法律服務監管工作,確保地方公共法律服務規范化建設的合法性。
(二十)健全社會外部評價機制
僅僅依賴政府職能部門監督,很難達到公共法律服務建設監管全面性的要求。為此,可構建社會外部評價機制,形成自下而上的全方位監管,暢通社會公眾意見表達渠道,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對公共法律服務建設發表意見。此外,政府部門還可組織專家、學者,形成第三方監管力量,確保監督評價具有專業性。
(二十一)構建科學合理的評價標準
公共法律服務的對象是社會公眾,社會公眾是否滿意公共法律服務,才是評價的核心內容。為此,可制定實用性、可行性評價指標,構建公共法律服務滿意度、投訴率等綜合評價體系,以反映公共法律服務開展狀況。同時,還可鼓勵社會公眾對公共法律服務部門、服務崗位、服務人員進行打分,將打分結果作為個人績效考核的重要參考指標,促進公共法律服務多元化專業化。
九、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擔當
建立黨委領導、政府負責、司法行政機關具體實施、相關部門協作配合、社會廣泛參與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體制和運行機制。
(二十二)加強黨的領導
加強黨對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全面領導,堅持以政治建設為統領,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提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劃,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體系,并將考核結果作為我縣有關黨政領導干部考核評價的參考。推進該小組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注重引導法律服務人員中的黨員帶頭參與公共法律服務。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統一組織、協調、督導全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二十三)強化統籌協調
加大公共法律服務統籌協調力度,由司法行政部門牽頭,充分發揮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編辦、發展改革、財政、民政、農業農村、經濟和信息化、數據資源管理、稅務、信訪等部門職能作用和資源優勢,整體推進規劃編制、政策銜接、標準制定實施、服務運行、財政保障等工作。
(二十四)抓好任務落實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聚焦公共法律服務發展目標和主要任務,根據本規劃的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制定路線圖和時間表,明確年度工作目標、推進措施和責任分工,集中力量推動工作落實,高標準、嚴要求完成相關項目。完善評估考核制度,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情況納入平安建設和依法行政考核內容,研究制定公共法律服務評價指標體系,加強督促指導,每年對上一年度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進展、成效及保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評估,堅持問題導向,針對性改進工作確保各項任務有力有序有效推進,并把有關督促檢查和考核評估結果作為本地區有關黨政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督導檢查要求全方位、多角度,對活動不開展、要求不落實、工作“走過場”的單位要進行通報、督促整改,確保工作落到實處,見到實效??h司法局要定期會同各鄉鎮(街道)和縣直有關部門梳理公共法律服務工作情況,編制我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年度發展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政策解讀:《泌陽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十四五”規劃(2021-2025年)》和《泌陽縣法治政府建設“十四五”規劃(2021-2025年)》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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